(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
第十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十五年。
第十一条 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渡期政策。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整改不合格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
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营规模以及供热质量等条件,设定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一)根据供热项目性质、规模等条件,组织制定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