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配套廉租住房
1、“三旧”改造中的商品房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可建面积)配套廉租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面积的3%配套;属于旧厂房改造项目按可建面积的2%配套,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可建面积的3%配套;属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按可建面积的1%配套。同一项目具备多种改造类型的,取最高限比例配套。
2、项目应配套廉租住房的提供方式包括:
(1)在项目中配建;
(2)提供在项目之外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3)向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认购方式为:依项目规划时按项目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高层、小高层、别墅、联排别墅除外)的平均售价标准,计算应配套廉租住房的价格,并以此认购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者指定的廉租住房房源(按成本价计算),作为项目配套的廉租住房。
3、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不配套廉租住房。
二、配套要求
1、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用地、房屋面积指标及位置。
2、商品房项目需配套廉租住房的,改造主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并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建设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
3、在项目中配建的,因廉租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不收取地价款。
4、配套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向高提供房源。
5、在项目中配建的,建成后由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提供其他地方符合条件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管理。
三、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改造项目,依照上述各点要求配建。出让时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及建筑总面积、配建套数、套型面积、廉租住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建成后向房产管理部门无偿移交产权、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等约束性条件。
四、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