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
使用权登记程序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有关规定,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三旧”改造中涉及分散土地合并归宗问题,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办理程序
  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窗口申请,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
  收件回执(即日完成)
  ↓
  分局初审、复审(5个工作日)
  ↓
  市局复审、核准(5个工作日)
  ↓
  在土地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缮证、计费、盖章(1个工作日内完成)
  ↓
  发放土地证书

  注: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从补齐资料之日起办理时间顺延。
  二、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书;
  2、申请人(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属法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批准土地合并归宗用地批准文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4、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5、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已落实补偿安置的依据;
  7、原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8、若涉及划拨改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等需补交地价款的,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9、属转让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属转让公司法人财产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10、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3、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属法人的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证照应以未被管理部门吊销方为有效证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等申请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公证或认证,非中文文本材料,须同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4、改造项目范围内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应先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上盖物注销登记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