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汕府办〔2010〕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和《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业经十二届第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
操作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妥善处理改造过程中的经济、社会关系,构建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范围
本办法所称“三旧”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
旧城镇改造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村庄改造主要指对“城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旧厂房改造主要指对城镇、村庄建设区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厂区)改造。包括“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
二、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
(一)改造主体
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项目改造主体包括:
1、市、县政府;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与相应合作改造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的改造联合体。
(二)改造模式
1、政府主导实施改造。指市、县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以政府名义依法征用(收)、收回(购)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改造建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旧宅基地、自留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申请改造。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