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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考核及安置对象

  我省2007年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的35个县(市、区)中,3年服务期即将期满的特岗教师。

  三、考核及安置办法

  (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以调动广大特岗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师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鼓励高校毕业生长期在农村中小学扎根立业为宗旨。

  (二)组织领导。相关市(州)按照教师[2006]2号、教师〔2009〕1号、教师厅函〔2010〕3号、甘教厅[2007]13号等文件规定,可视35个县(市、区)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和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对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考核安置工作作出统筹安排。35个县(市、区)要主动承担起其考核安置特岗教师的责任。

  (三)岗位考核。对服务期满且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任教的特岗教师的考核,通过岗位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组织。岗位考核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敬业精神、工作实绩等内容。岗位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定。岗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2010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岗位考核应于2010年6月中旬前完成。

  (四)安置方式。

  对服务期满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任教且岗位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的特岗教师,由现服务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统筹考虑,予以安置,不再统一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的安置工作必须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对服务期满不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任教和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特岗教师,允许其自主择业或选择回原籍重新报考全省5000名农村教师选拔考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本人申请和县级教育、人事部门意见为其办理重新择业手续。

  四、其他事项

  经考核被安置的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其名单由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汇总,经市(州)确认后于2010年9月上旬前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相关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结合实际制订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并于2010年5月底前书面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以后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考核安置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不再单独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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