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教厅[2010]52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0]3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编办关于印发〈甘肃省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教厅[2007]13号),为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进一步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现就做好2010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考核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考核安置工作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启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特岗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受到各地的普遍欢迎,且首批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已全部妥善安置。教师〔2009〕1号文件强调,要“提前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工作安排”,“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甘教厅[2007]13号和教师厅函〔2010〕3号文件指出,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继续任教的,县(市、区)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各地相关部门一定要从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安置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