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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教育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教育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2010〕32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甘肃省特殊教育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甘肃省特殊教育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建立对各市州教育局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6号)的要求和全省特殊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省特殊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以各市州落实国务院和甘肃省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完成特殊教育发展年度目标责任书工作情况为内容,按《甘肃省特殊教育发展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评估标准》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自查与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初省教育厅与各市州教育局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并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修订当年考核评估标准,年底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条 各市州教育局对照《甘肃省特殊教育发展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每年10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教育厅上报自评报告(一式三份,附电子版)。自评报告要简明扼要,反映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努力的方向和措施,考核指标要逐条写实。

  第四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各项指标量化评分。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州教育局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州教育局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州教育工作实绩评定和全省特殊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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