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办案规程(试行)》的通知
(汕府〔201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行政复议体制,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办案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省工作规定)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有关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办理纳入试点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简称复议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定和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复议委员会履行纳入试点范围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试点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仍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复议办公室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