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0]506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30元、220元。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分别为8320元、8819元、9318元和757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六、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市场供应,并于10月26日15:00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65333211)。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海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