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萤石矿开采企业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厅发(2009)1 5号)中的“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季度前2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高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参见国土资年k32表)。
(五)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每年上报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完成本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总结,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向省厅提出下一年度控制指标申请。
四、省厅将对各地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查,并将适时组织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将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负责人及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萤石开采总量指标分配表
地 区
| 矿山数(个)
| 确定指标(万吨)
|
总 量
| 29
| 9
|
恩 施
| 7
| 2.2
|
黄 冈
| 4
| 1.8
|
十 堰
| 1
| 0.1
|
随 州
| 9
| 3
|
咸 宁
| 1
| 0.3
|
襄 樊
| 3
| 0.5
|
孝 感
| 3
| 1
|
宜 昌
| 1
| 0.1
|
注:1、各地分配指标预案=(各地设计能力/全省设计能力)*全省指标分配总量;
2、确定指标根据预案结合各地矿山数和年实际生产量进行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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