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资金划拨。
第二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调整。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且无法在年度内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书面);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但已在年度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补充提交项目申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的结余额度,追加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对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核减下年度资金支持规模或取消申请资格。
(一)已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资金拨付,也未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
(二)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原始资料审核;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将以“申报须知”或“通知”的方式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