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人民币。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额度,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包括:资质注册申请、资质注册审核结果公布、年度项目计划申请、年度项目计划公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七个环节。
第十五条 资质注册申请及审核结果公布。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申报系统http://www.smeimdf.org(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上提交单位资质注册申请,并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资质注册所需资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审核结果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计划申请。资质注册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当年按照“申报系统”公布的时间,通过“申报系统”提交年度项目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公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将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通过“申报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申请。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完成网上资金拨付申报。具有初审资格的区县商务委员会受理属地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未经授权的区县商务委员会属地项目单位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资金拨付书面申请资料。申请资金拨付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通过“申报系统”生成的“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资金拨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资金拨付审核的项目,在“申报系统”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