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企[2010]22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要求,为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为中央财政和北京市级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金。
第三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为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编制年度资金支持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项目计划),审核资金拨付申请资料,拨付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审定资金拨付方案,划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授权的区县商务委员会负责对属地(工商注册所在地)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团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