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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0〕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保护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矿产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钨矿和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下达2010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同时今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省钨、锑矿资源分布、矿山储量、开发利用等情况,2010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黄石市钨矿(三氧化钨65%)250吨;咸宁市锑矿(金属量)200吨。

  二、黄石市、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钨矿和锑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黄石市、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控制指标分解工作,保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矿山企业,并要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控制责任书,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要签订开采指标控制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

  (二)黄石市、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要落实专人对矿山开采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执行监督。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同时,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

  (三)钨矿和锑矿开采企业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厅发(2009)1 5号)中的“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钨矿和锑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季度前2日内向省厅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钨矿和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参见国土资年报k32表)。

  (四)黄石市、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在每年上报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完成本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总结,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向省厅提出下一年度控制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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