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0]20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局(规划局、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近期,在西安市发现有非法钢筋加工厂违法违规加工钢筋流向建筑工地的现象,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决定在全省立即开展建筑工程使用钢筋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要求,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加工厂违法违规加工钢筋的行为,切实保障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二、工作机制

  1、各地建设、质监、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全过程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流通环节钢筋质量的监管,建设部门负责对进入建筑施工工地钢筋的使用加强监管。

  2、各地建设、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通报机制。对发现的不合格钢筋或非法生产厂商生产的钢筋,要及时将来源和流向向其他两个部门通报,接到通报后,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建设、质监、工商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企业应当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4、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钢筋加工区,不得对外委托钢筋加工厂进行加工。因施工场地狭窄确需运出施工现场加工,但仍由该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加工;或者是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进行加工配送所属各项目部的,可以在施工现场外设立加工厂,钢筋加工质量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负责。加工厂不得向隶属外施工工地开展加工业务。外设的钢筋加工厂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加工场地应悬挂铭牌,标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工厂负责人、钢筋所供应工程名称,并由工商、建设部门共同进行监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