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制度机制漏洞或落实环节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
(五)本单位或下级单位即将或正在实施有关人、财、物、行政执法等涉及重要事权以及重大履职事项等活动,有必要预先警示的;
(六)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类媒体、社会舆论反馈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评价的;
(七)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六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采取制发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书、情况通报、风险警示谈话等方式进行。对特定单位(机构)实施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制发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书;对不特定的单位(机构)实施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制发情况通报;对个人预警提示,由实施机构与其进行风险警示谈话,并做好相关记录。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信息来源,潜在的风险问题及产生风险的原因,涉及的单位、岗位或人员,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主要防范措施,提出相关要求等。
第七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职能机构或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获取的廉政风险迹象信息,拟定预警提示意见,包括预警提示对象、内容、方式等,报本机构的分管领导批准;
(二)领导批准后,由拟定意见的机构实施预警提示;
(三)预警提示对象按照预警提示要求,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对需要反馈落实情况的,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
(四)实施预警提示的机构根据情况,对预警提示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或监督检查。
(五)各职能机构实施廉政风险预警提示前,应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并在实施提示后将相应情况及资料交本级纪检机构存档。
第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保障廉政风险信息预警提示制度有效落实。有关单位(机构)不认真落实廉政风险信息预警提示制度或者发现、掌握风险信息,应预警提示而未及时预警提示,导致不良后果的,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预警提示对象不按规定落实预警提示要求,或不按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予以批评教育;因不落实预警提示要求,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剧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党政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