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的通知
(鄂工商纪监〔2010〕199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队)、局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省省工商局党组《关于加强全省工商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风险迹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是通过对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尽职履责、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归纳,向有关单位、岗位或人员予以预警提示,以预先防范方式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条 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进行。各级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对本级机关内设机构、下级单位实施预警提示;各职能机构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实施预警提示。
对个人预警提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廉政风险信息类型,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廉政迹象风险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
(一)外地、外单位发生的相关案例或上级通报情况;
(二)群众信访举报;
(三)日常监督检查;
(四)督察队专项督察;
(五)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六)上级转来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馈;
(七)政风行风评议、社会问卷调查;
(八)其他有关途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
(一)出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风险迹象管理办法》列举的廉政风险迹象的;
(二)外单位或本单位发生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的;
(三)信访调查发现存在较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段时期内,多次接到信访举报反映同类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