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0]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建设诚信政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先导区管委会。
第三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执业律师。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受委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 委托代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熟悉所签订合同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订立合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