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10〕251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推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33号)文件要求,现就2010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方式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对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本年度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平均得分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
(一)初次评定。新申报A、B、C级单位,由所在地卫生局(社发局)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A级单位评定后推荐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初审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核准。
(二)复核评定。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有效期满的复核工作由原评审单位负责组织,其中A级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并将结果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评定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按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执行。
二、时间安排
2010年12月底前完成B级和C级单位的评定。
2010年10月底前完成A级单位评定推荐工作。
2010年11月底前市卫生局完成A级单位初审,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12月底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布方式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B级和C级单位由管辖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公布,其中B级单位应报市卫生局备案。A级单位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积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宣传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监督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各项评分标准和工作方法,公正合理进行量化评价。
(二)新办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满一年后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初次评定。
(三)本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评为A级;已评等级的,在原等级基础上下降一级。其中A级单位降级的,报市卫生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四)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年审复核时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右上角张贴相应的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五)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应积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卫生等级牌匾以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和B以下等级的企业名单(以各地卫生局、社发局文件为准)及电子文档于12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陈燕(餐饮),联系电话:86416807,电子信箱:food86411293@163.com;吴奇志(集体食堂),联系电话:86411286,电子信箱:hzwsjdwk@163.com。
附件1: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附件2:快餐类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附件3:杭州市茶楼(馆)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附件4:杭州市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推荐表
附件5:杭州市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等级降级备案表
附件6:杭州市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汇总表
附件7:杭州市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汇总表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2007年版)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地址:
电话:
类别
| 子类别
| 不合格项目
| 扣分值
| 得分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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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3分)
| 卫生许可证
(3分)
|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 不予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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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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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亮证经营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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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管理
(32分)
| 组织机构
(5分)
| 卫生管理组织不健全,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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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落实与检查
(15分)
| 已建立五常法等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并达到合格(单项得分:5分),已建立各种制度的检查方法,确保各项制度运行有效,单位和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有检查记录台帐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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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12分)
|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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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从业人员患有《规范》所列有碍食品卫生的疾患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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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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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布局
(5分)
| 有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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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符合《规范》规定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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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11分)
|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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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天花板、门窗不洁,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等现象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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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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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不密闭、外观不洁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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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卫生(10分)
|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不足或无效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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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食品用容器或包装材料,加工用设施、设备、用具不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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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
(27分)
| 采购
贮存
(27分)
| 采购、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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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主要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未索证,或无购货凭证,无登记,无验收记录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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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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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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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藏、冷藏(冷冻)设施等维护不良,不清洁,保藏温度不符合要求;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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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堆积、挤压或混放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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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操作
卫生(77分)
| 一般要求(30分)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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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半成品、原料的加工、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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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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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调后的熟食品存放不符合卫生要求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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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未备案;未建立使用记录;其他不符合使用卫生要求;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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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
卫生
(22分)
| 餐饮具、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消毒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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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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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不符合卫生要求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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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过程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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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卫生(25分)
| 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未能正常运转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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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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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内温度大于25℃(备餐间除外)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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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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