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高于5%;
(七)园区内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数达到10件以上;
(八)园区工业增加值率高于20%;
(九)园区内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3%;
(十)园区内每万名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高于1000人;
(十一)园区营业总收入大于100亿元人民币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高于20%;
(十二)园区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低于0.6吨标准煤。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区考核评价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级高新区考核评价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符合国家高新区扩区或改变区位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市级高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推荐申报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的市级高新区,经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市级高新区的称号。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要将各区县市级高新区发展作为对该区县自主创新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高新区创新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聚集、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各区县按照1∶2的比例进行资金匹配。
第十八条 市级高新区每年可集中向市科委推荐区内的科技项目,通过评审后可获得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和打包贷款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优势企业,依托自身资源,围绕市级高新区主导产业,搭建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有关部门视其服务市级高新区企业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以优惠价格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