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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支持我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新发展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市级高新区要按照统筹协调、突出特色、聚焦高端的原则,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向市级高新区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七条 市级高新区要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
  第八条 市级高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进行孵化的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第九条 市级高新区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不断完善市级高新区企业准入制度,确保市级高新区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项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外迁和整改。

第三章 认定、审批及考核

  第十条 市级高新区的遴选范围包括:区县示范工业园区、中心城区科技园区以及区县其他功能区等(以下统称园区)。
  第十一条 市级高新区资格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的园区,由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园区,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称号,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为市级高新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的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要明确;
  (二)园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应突出区域特色且具备较完善的产业链;
  (四)园区的发展建设已经纳入所在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该区县已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组织保证措施;
  (五)园区拥有支撑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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