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支持园区实施提升工程,培育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园区,市科委启动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新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和高端科技人才汇聚。
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突出产业特色,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对有优势、有特色、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按照强化引导、以升(扩)促建、科学评估、优扶劣汰的工作原则,推荐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
成立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统筹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附件:
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和高端产业高地,全面提升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市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区,要申报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
第四条 市级高新区要按照创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借鉴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先进经验和模式,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市场规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级高新区要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所在地实际,实现错位发展,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