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发挥政务实时监督系统的应用实效,及时发现并处理业务办理中的异常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对不纳入政务实时监督系统的行政权力事项,须书面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二)各级监察机关按照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负责对政务实时监督系统的日常监督。对纳入政务实时监督系统的权力事项,一旦出现监察异常,相关监察机关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责任主体发出“告知单”,并进行跟踪督办;对超出时限未反馈的,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及时办理。
各级监察机关对网上监督情况,要及时整理归档;在使用政务实时监督系统时应根据所分配的权限操作,未经同意不得查阅或者获取权限以外的政务实时监督系统信息。各级监察机关日常监督工作具体分工由市监察局另行确定。
四、目标考核
市监察局按照《杭州市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应用管理考核指标》,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杭州市争创浙江省创建法治区、县(市)工作先进单位考评。
五、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业务系统数据不符合《杭州市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数字监察系统数据采集标准》的业务要求及技术规范的;
(二)以推诿、拖延时间等各种方式,拒绝将市领导小组已明确要求纳入杭州市政务实时监督系统的事项接入系统的;
(三)未及时发现软硬件运行故障或处理故障不及时,导致业务数据不能正常报送的;
(四)未及时上报并更新政务实时监督系统上报事项、联系人等信息的;
(五)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信息,未在政府对外公开的门户网站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
(六)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上网公开的行政权力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