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9号)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九)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