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存在需要修改的情形,但是国家、省即将出台有关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地方暂时不宜进行修改,需要等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出台以后,再作修改。此类法规有4部,即:《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条例》、《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目前,《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审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正在作修改调研,《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
二、拟列入年度计划,作全面修改或废旧立新。这类法规共8部,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全面修订(4部)。此类法规存在需要清理的情形,且涉及内容较多,需要进行系统修改。
1.《
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该条例制定于1988年,1997年进行了修改。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国家和省近年来出台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了各种新的保护措施。该条例的修订拟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责任;二是根据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增加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三是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2.《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和省已经出台了相关新的法律、法规,我市条例中的诸多条文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该条例的修订将根据上位法,进一步界定档案的范围,明确相关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强化档案管理措施,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3.《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的修订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鉴于机构调整,需要重新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二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标准和要求,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该条例的修订可以与制定《无锡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