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淄安监发〔2010〕30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了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反映出职业危害的严重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
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粉尘与高毒物品的范围按照国家
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类)》及《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落实各级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非煤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人造板及家具制造、造纸、食品加工及发酵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