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典当行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款项的银行询证函;
8、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填报说明
1、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1-8项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首页添加目录。
2、向省厅报送3套资料,其中至少两套原件(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身份证、银行对帐单等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3、填写《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一并报送。
4、所有审计、验资工作均由省商务厅统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企业无需自行安排。
(三)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1)设区市商务局正式文件;
(2)分支机构名称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
(3)对拟设分支机构的典当企业的审核意见。
2、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
(2)内容完整,名称、住所、营运资金等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
(3)由全体董事(股东)签名、盖章。
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1)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原则上要求典当行资金利润率在15%以上。
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简历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不得由个人出具);
(2)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必须有县级公安机关的印章。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有租赁协议或者拨付使用证明;
(2)有房产证复印件;
(3)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4)属临街店铺且面积在200平米以上。
6、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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