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相关人员简历齐全;
(2)简历加盖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所有人员的简历不得由个人出具);
(3)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必须有县级公安机关的印章。
10、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法人股东上年度为盈利企业;
(2)财务审计报告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1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1)法人股东正常经营;
(2)法人股东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货币资金要大于拟出资额且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权益性投资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12、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营业执照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
(2)正常通过年检;
(3)法人股东为中资机构;
(4)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有全体董事(股东)签名、盖章;
(5)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与申请、章程、出资协议中相关的内容一致。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有租赁协议或者拨付使用证明;
(2)有房产证复印件;
(3)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4)属临街店铺且面积在200平米以上。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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