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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印发《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5、企业申请:

  (1)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内容完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

  (3)由全体股东或其指定代表提出(签名、盖章);

  (4)股东人数应在二个以上九个以下。股东之间原则上不得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间不得有关联关系;

  (6)法人股相对控股,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7)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小于最大法人股东持股比例;

  (8)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根据我省实际,原则上规定在设区市申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在县(市)申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要注意与经营范围相符。

  审核的要点是股权结构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范围的表述要与《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相符。

  6、 出资协议及股东出资承诺书:

  (1)协议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协议内容与申请、章程一致;

  (3)承诺出资的股东签名、盖章;

  (4)承诺出资的数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5)承诺书中要载明“保证三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不以所持有的股份对外质押和提供担保”。

  7、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1)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人数与章程一致;

  (2)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确定公司总经理、财务主管人选;

  (3)全体股东、董事签名、盖章。

  8、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有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3)待省商务厅通知后将资金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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