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填写《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信息》、《自然人股东信息》等表格(表格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一并报送。
4、所有审计、验资工作均由省商务厅统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企业无需自行安排。
(三)、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可行性研究报告:
(1)包括拟设典当行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可行性结论等内容;
(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
2、典当行章程:
(1)需载明《
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即: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章程规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与申请完全一致;
(3)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公司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及人数,要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相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1)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经营规则”,制定有关业务(如收当、续当、赎当、利率、费率、绝当物处理、资产比例管理等)规则;
(2)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4、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1)设区市商务局正式文件;
(2)推荐的典当行名称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典当行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和“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说明审核情况和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