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印发《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冀商建设函[2010]21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典当行主管科(处):
近年来,各设区市在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方面存在不尽规范、把关不严的现象,为规范典当行准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一、设立典当行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一)、设立典当行所需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4、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5、设立申请;
6、出资协议及股东出资承诺书;
7、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8、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12、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5、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
16、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17、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二)、填报说明
1、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1-3项装订成册报省商务厅备案,自4-17项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首页添加目录。
2、向省厅报送3套材料,其中至少两套原件(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身份证、银行对帐单等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