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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六)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皮革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关闭。

  三、自2011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莆田市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责任书。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皮革行业产业升级和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目标。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目标完成:

  (一)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生产线),按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

  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立即关停淘汰;2012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2015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过渡期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年1月1日前强制淘汰。

  (二)提高皮革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皮革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规模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皮革集控区内,其废水经处理后深海排放,不得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库的皮革企业。

  2.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制定减排计划,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三)促进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皮革企业生产水平

  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实施水回用;必须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新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皮革企业2010年底前达到三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2012年底前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未按规定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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