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皮革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
(五)分类整治皮革集中区,促进皮革企业整合提升
1.晋江安东工业片区所有皮革企业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管标准中,硫化物应≤1mg/L,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铬应≤1.5mg/L)方可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建设调节池,调整运行参数、处理工艺,按规范完善中控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和排海管处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同时,要尽快实施扩建工程,在扩建工程未建成投运、不具备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服务区内的皮革等企业必须限产限排。
2.可慕皮革集控区皮革企业中,已完成含铬废水、综合废水由专用防渗管道分流进入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准予恢复生产,加工蓝湿皮、二层皮;未完成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现有企业恢复生产后其规模、排污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整个可慕集控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排放水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
3.可慕皮革集控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通知》中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产能、排污总量“等量置换、等量转移”原则,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整合、重组、提升,不得简单挂靠、拼凑。逾期未整合提升的,予以关停淘汰。
4.晋江安东工业片区内的兴业、峰安、锦兴等皮革企业,在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并经检查验收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丙厝源盛皮革公司经整合集中,符合省政府《通知》中规模控制、清洁化生产、分流分治、综合治理等要求并通过验收后,准予恢复生产。恢复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排污总量应控制在环评批复范围内。
5.晋江安东工业片区内的“退二进三”8家皮革企业中原有规模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的,可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投入建设和生产;原有规模小于30万标张/年的企业,必须在晋江市辖区内淘汰落后皮革企业,实行产能“等量转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方可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设立安东工业片区环保分局,专门负责皮革、纺织染整、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日常管理。
7.针对安东工业片区皮革企业较多的实际,组织建设含铬废渣综合利用设施。
8.泉港普安皮革集控区内皮革生产线由你市依法组织停产关闭,现有企业尽快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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