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皮革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
(五)分类整治皮革集中区,促进皮革企业规范发展
1.漳浦赤湖皮革集控区在重新组织技术论证,提出落实省政府《通知》中有关结构调整、规模控制、清洁化生产、分流分治、综合治理等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经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2.赤湖皮革集控区区内企业均属新建企业,其产能指标必须在本省范围内通过“等量转移”获得,且规模都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
3.赤湖皮革集控区必须建设集控区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完善的中控系统,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和排海管处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五水分流分治”,经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排入集控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集控区必须严格排污总量和排放浓度控制,按照排污总量指标确定产能和产品类型。
4.赤湖皮革集控区应建设含铬废渣综合利用设施。
5.赤湖皮革集控区应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皮革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
(六)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皮革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关闭。
三、自2011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泉州市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责任书。
一、泉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皮革行业产业升级和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目标。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列目标完成:
(一)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生产线),按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