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闽政文〔2010〕373号)
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确保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皮革行业污染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责任书。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皮革行业产业升级和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目标。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列目标完成:
(一)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生产线),按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
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立即关停淘汰;2012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2015年1月1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过渡期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2012年1月1日前强制淘汰。
(二)提高皮革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皮革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规模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皮革集控区内,其废水经处理后深海排放,不得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库的皮革企业。
2.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制定减排计划,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三)促进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皮革企业生产水平
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实施水回用;必须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新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皮革企业2010年底前达到三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2012年底前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未按规定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