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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七)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支持龙头企业参与与本领域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动向,培养标准化人才,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支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

  (十八)组织企业参展营销。充分利用“9.8”投洽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农博会、林博会、茶博会和渔博会等展会平台,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参加展示展销和投资贸易洽谈,对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金奖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展位。引导龙头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级和省级支持境内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政策的扶持资金。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大中型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促进产销衔接。

  (十九)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出口型龙头企业巩固和深度开发传统市场,加快开发潜力市场。检验检疫、质监、农业、海洋与渔业、外经贸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国外市场准入问题。省级龙头企业提出报关申请,海关要优先办理农产品接单、审核、查验等通关业务,对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审核无误且无须查验的,申报后24小时内放行。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范围,鼓励出口型龙头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业机构要配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对参保的龙头企业的保费和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给予相应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比例为40%,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年贴息率为3%。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申报单证齐全、电子比对信息通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力求提前。

  六、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二十)加强用地用电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所需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所在地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主动帮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各级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项目时,优先考虑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现代流通产业的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规划和用地等优惠政策扶持。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正常生产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惠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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