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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支持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参与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沿海地区的龙头企业到欠发达地区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各部门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或联结的基地给予积极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向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倾斜。

  (十三)推进闽台农业合作。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闽台农业科研、人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龙头企业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台湾农业“五新”,台湾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台湾农民和台湾农业企业到我省投资,创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十四)完善利益联接机制。大力推广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等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积极探索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十五)支持争创国家级品牌。协助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从2010年起,对上一年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龙头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积极支持各地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创建区域品牌,推进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互促互动。加大对品牌的服务和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识、农产品品牌标志等的管理,依法保护品牌和知识产权。

  (十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分类指导企业推行ISO、GA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指导企业利用支持国外商标注册和认证的各项现行政策,争取政策资金扶持。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对龙头企业申报各种认证,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专人重点辅导,全程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供应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产品生产追溯体系,支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创办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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