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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企合作,完善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各级农办每年都要组织筛选一批龙头企业建设性项目统一向有关银行业机构推荐,各银行业机构将推荐的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予以调查评估、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对龙头企业建设性项目贷款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扶持。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办贷流程,提高办贷审批效率,合理确定利率,积极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尽力给予信贷支持,或实施贷款重组;对暂时集中还贷困难的龙头企业,可适当展期,在展期内逐步归还。

  (五)健全抵押担保体系。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参保渔船、林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担保机构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对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机构应简化办贷审批程序,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对为农产品加工类及非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业务列入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六)鼓励上市融资。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条件成熟的优先列为年度企业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证券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企业改制规范、政策培训、辅导验收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已经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帮助推荐改制上市和规范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监、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账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有条件的地方要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从2010年起,对上一年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已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和发行公司债等形式实现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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