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0〕1号)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发展现代农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为基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着力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不断提升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形成10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树立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名牌农产品,争创一批国家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省有60%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立研发机构等。整合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集中扶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