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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1次,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除外)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

  (五)学分认定工作结束,学校要及时将学分认定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一)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二)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三)学生的学分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四)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五)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学生的各种学分认定材料。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要严肃查处。

  (六)学校应定期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学籍管理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或学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

  (七)市县级学籍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将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做出评估。对学分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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