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本项目指模块修习结束后举行的全面、系统的考试(考查)。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进行测试。本项目评价结果评价为合格和不合格。
以上三项每方面评价均评为合格者,并通过公示,方能获得相应的模块学分。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的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活动
高中阶段必须修完15学分,活动时间不少于270学时,完成课题不少于3个。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学习活动材料:⑴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⑵过程记录;⑶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⑷活动成果。
满足学时、材料条件,并经课题审核后方能评定相应学分。
2、社区服务
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计2学分。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活动材料:⑴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⑵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
满足工作日、材料条件,并经审核后方能评定学分。
3、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的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周,计2学分,高中三年共计6学分。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军训、考察、参观访问、生产劳动等。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材料:⑴学生的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总结;⑵相关单位(或学校)提供的证明材料。
满足学时、材料条件,并经审核后方能评定相应学分。
以上领域的学分,应根据学生的完成情况分阶段及时予以认定,并记录存档。
(三)选修Ⅱ(学校课程)的学分认定:
选修Ⅱ课程不少于6学分。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材料:⑴学生的修习时间(原则上每获得1学分修习时间为18学时);⑵过程表现;⑶学习成绩(成果)。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或完成一项综合实践活动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学校学分认定机构对学生的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学分认定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未予认定学分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知原因。
(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14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机构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机构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两周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予书面回复,并做好相应工作。学校对未予认定学分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