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2010]45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及《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分认定的机构和职责
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负责人。
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学分管理工作委员会,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订相应的学分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细则,负责学生学分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公示和裁定等具体工作。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 “同意认定”和“不予认定”两种。
(一)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的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的要求。本项目主要体现学生学习的参与程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设置所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课程修习的时间记录由授课教师登记,教务处核准建档。
原则上规定每获得1学分修习时间为18学时。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5/6的,评价为不合格。
2.修习过程综合表现。本项目主要包括学生修习过程中的情感态度、参与课堂学习活动情况、完成作业的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及阶段性测试成绩等,具体由学科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项目评价由学生自评、小组评价和任课教师评价组成,各部分权重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