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22号)
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广大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根据《河北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冀政办〔2009〕45号)精神和《沧州市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要求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住院、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0000元调整到40000元;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0000元调整到60000元。
二、调整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50%调整到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60%调整到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70%调整到80%。
三、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按照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中小学(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报销,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
四、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对参保居民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腹产1000元。
(二)对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配偶已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可选择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或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但不能重复报销费用。
五、本次政策调整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