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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源头管理,确保校车行车安全

  (一)严格校车源头管理。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校车的源头管理。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应使用自购或承租其他单位的符合安全标准的客车作为校车,严禁租用及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用作校车。二是中小学、幼儿园在承租、使用校车时,要做到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与校车驾驶人逐人见面,与校车驾驶人及租赁单位逐车逐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时,要严格车辆检验和查验,对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校车登记和核发校车标牌。

  (二)严格外观标识喷涂和校车标牌核发。校车在接送学生时,都应在车辆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标牌,未设置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接送学生。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需填写《校车审查备案表》(见附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喷涂车辆外观标识,核发校车标牌,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到市州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变更和备案登记,换发行驶证后,方可使用。校车标牌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重新申报核发。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由校车所有人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并到市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和备案解除登记,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交回校车标牌。

  (三)严格校车驾驶人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开展一次辖区内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的,要依法追究车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学校要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切实增强校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四)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组织警力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强化秩序管理,对租用其他客车进行集中运送学生的学校,可采取道路管控、警车护送的方式,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加强依法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校车实行专管专用,严禁租借给他人作为其他用途。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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