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教基〔2010〕38号)
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有关办学单位、甘肃矿区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公安厅研究,现就校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国家标准,整治交通安全隐患
《校车标识》(GB24315-2009)是国家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简称第2号修改单)后,针对校车管理制定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校车标识》对校车的外观标识、标牌和停靠标志标线进行了规范,对于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儿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认真学习《校车标识》标准,正确理解掌握标准的内容要求、校车标牌核发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校车标识》的方案,规范校车外观涂装和停靠标志标线设置,切实解决校车标识不统一、学校门口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
二、开展清理整顿、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2007〕12号)、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校园幼儿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0]105号)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学校立即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一次认真排查,规范合法,取缔非法,采取定车、定校的方式,确保校车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对本地校车的安全状况、运行管理和校车驾驶人管理等情况进行摸排,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第2号修改单》要求,做到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坐垫配备齐全、消防器材有效;对车况破旧、到达报废标准、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0年6月15日前对辖区校车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和驾驶人检审验工作的通知》(甘公(交)发[2010]8号)规定要求,核发标志号牌和涂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