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23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对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一)正常生产的由1000元调整到1200元;
(二)难产的由1500元调整到1800元;
(三)剖腹产的由2300元调整到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