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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删除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一条、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在第三条“市卫生行政”后,第十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卫生行政”后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句。

  第十二条中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

  (五)将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四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十四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六)将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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