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3日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
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
西宁市耕地保护条例
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删除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项:“逃缴、拒缴、抗缴交通规费的”。
(二)将
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
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
二条中的“本市辖区内”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绿化费为每株树4-6元”修改为“绿化费为每株树1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