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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3日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西宁市耕地保护条例

  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删除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三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项:“逃缴、拒缴、抗缴交通规费的”。

  (二)将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二条中的“本市辖区内”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绿化费为每株树4-6元”修改为“绿化费为每株树1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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