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深入贯彻落实《
消防法》、《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的考评内容,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充分利用综治委和安委会这两个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组织专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强化考核问责,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一票否决。2010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把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建设内容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大力实施农村和社区警务战略,2010年,在167个乡镇政府、20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检办、警务室等机构设立消防办公室,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建立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推行村民消防安全自治。2011年,全市5741个行政村、99个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际要求的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