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2010年5月2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